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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战双十一网购维权如何取证? 法官指点迷津 【来源:淄博晚报 作者:忻州频道 时间:2016-11-04 15:16 点击: 次】    

 晚报讯 (记者李群)“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临近,商家开展各种网上网下促销买赠活动。记者昨日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商家欺诈原因维权案件数量仍然保持攀升趋势,而许多维权案件的消费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取证不利,产生大量讼累不说,甚至还输了官司。购物维权应当注意哪些环节,究竟如何正确取证,法官在此为广大消费者指点迷津。

  消费者崔先生从某网上商城上的一家旗舰店购买了1台空气净化器,下订单和最后开发票都用的是网名。但是通过快递邮寄收货后,崔先生发现净化器并不具备网店宣传的某些功能,于是把它送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之后他持检测结果到法院起诉,要求店方退货退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然而问题来了,崔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购物发票上,署名并非他的真实姓名,而是他的网名。对下订单人名称与原告之间的同一性,商家提出质疑。崔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网络平台账户的打印件,但商家称这是网络打印件,对此不予认可。

  崔先生面临一大难题,就是必须证明是他本人用网名购物,而这必须通过他的网上个人账户注册流程信息、向商家下订单的信息、快递单据等来证明。如果被告不认可,他还必须就网页进行公证,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取证攻略A:留存账户注册和订单信息 截屏办公证

  高新区人民法院民庭李法官对记者说,网购中,经常出现网名匿名购买、下订单和实际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而其实,网络订单是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留存网络账户注册信息、个人订单信息,及时截屏保存,必要时应办理公证。

  网购中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占据重要地位,要求网店开具的发票应当实名,商家发货的快递单,也应当谨慎保存。另外,商家网店的某些广告标语涉及虚假宣传的,消费者也应及时截屏留证,必要时需要办理公证。

  取证攻略B:可直接起诉 尽快进入鉴定程序

  李法官认为,在众多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胜败。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单方将产品送检,但在庭审中,商家对单方送检的检测报告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

  由于产品需商家确认,检测机构需商家认可,所以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单方送检浪费资源,带来讼累,只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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